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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業者主動通報專區

一、法源依據:
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,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,應即主動停止製造、加工、販賣及辦理回收,並通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。
二、通報方式:

(一)線上通報:登入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 (https://fadenbook.fda.gov.tw/) 於[營業項目(食品)]-[危害衛生安全之虞產品通報]項下通報
(二)其他非系統方式通報:
使用傳真或電子郵件傳送通報表單(格式如下附件)
1.傳真:06-2682964
2.電子郵件:a00596@tncghb.gov.tw a00598@tncghb.gov.tw
3.聯絡電話:06-2679751轉分機238 2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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點閱數2529 最後修改日期 2024/3/25 下午 05:41: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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